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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实施5天后,我们发现了这些雷区

文章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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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可谓是化妆品行业的又一历史拐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施行、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补充以及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启用等都让大家无所适从。


化妆品标签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无中文标签,罚!


射洪市花信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贝德玛舒妍洁肤液化妆品的行为,以及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贝德玛舒妍洁肤液化妆品,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构成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1.没收贝德玛舒妍洁肤液化妆品2瓶;2.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贝德玛舒妍洁肤液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整;3.对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贝德玛舒妍洁肤液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整;合计罚款20000元整。



案例二:标签未注明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罚!


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7日在厂房内,用从佛山市富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购入的半成品原料灌装了批号为20191012的参之润精华乳2365瓶及批号为20191008的清透防晒乳3620瓶,未填写相关记录,未检验。参之润精华乳外包装标签未注明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清透防曬乳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目前批号为20191012的参之润精华乳库存2365瓶。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沪市监浦字[2019]第1510504012号)后,其承诺自行销毁上述参之润精华乳。


处罚:1.没收批号为20191008的清透防晒乳3620瓶。


案例三:标签标注“修复疤痕”等禁止内容,罚!


北京澳中乳卫士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上写有“对抗无菌性炎症、修复疤痕、止痒消肿、通经络、排寒排湿、清热消毒”等医疗作用字样,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且涉案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但未进行备案。故应认定当事人属于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情形。


处罚:1.罚款2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172元。


案例四: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罚!


上海熙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在新市南路984号A室经营美容美发,2022年2月中旬开始经营美甲服务。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见普通化妆品“RIOTLIYFLOWERSLOS”指甲修复精华原液和“KASI”指甲油各1瓶,“RIOTLIYFLOWERSLOS”指甲修复精华原液标签仅标注品名、主要成分、注意事项、存储方法、产地和保质期,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等。“KASI”指甲油无标签。


处罚:1.没收普通化妆品“RIOTLIYFLOWERSLOS”指甲修复精华原液壹瓶和“KASI”指甲油壹瓶;2.罚款20000元整。


案例五:销售香水小样无标签,罚!


上海余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购进“ZUOYI香水”共35件,并于2021年9月23日上架销售,香水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仅标有“ZUOYI”字样,未见化妆品标签标识,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风险性较小,销售的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9;2.没收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的“ZUOYI香水”26件;3.罚款10000元整。


新规下的合规要点解析


化妆品标签内容缺一不可


上述案例1是因无中文标签的贝德玛舒妍洁肤液化妆品被处罚,案例2是因外包装标签未注明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被处罚,案例4是因产品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被处罚。可见因化妆品标签内容不完备被处罚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


对于化妆品标签内容的规定,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明确“化妆品标签”的概念,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十条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需要注意几点新法实施后更为细化或明确的规定:新法实施后,成分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并以相应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对于生产期限: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限期使用,可以对两种方式二选一标注;使用方法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并以相应引导语引出;安全警示部分,如对于儿童化妆品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以“注意”等引导语引出,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


禁止标注内容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12种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描述;(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如上述案例三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上写有“对抗无菌性炎症、修复疤痕、止痒消肿、通经络、排寒排湿、清热消毒”等医疗作用字样,也属于违反上述第一项(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情形。对于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仅可能因违法广告与标签违法行为等被行政处罚,该行为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消费者还可以欺诈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因此,需要对标签中相关文案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出现上述内容。


赠品、小样等标签也要依法标注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即便是通过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的形式、内容等方面依然要合法标注。如上述案例5中,当事人对外销售香水小样,但香水外包装仅标有“ZUOYI”字样,未查见化妆品标签被处罚。因此,即便是赠品或者小样均应合法标注,且亦应保证其质量问题。


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以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最小销售单元等名词术语的含义如下:最小销售单元: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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