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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化妆品研发生产14年一站式美妆品牌创研孵化智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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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类化妆品产品不得宣称美白!

文章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3-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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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下称“中检院”)发布了《祛斑美白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两则公告,对美白化妆品和美白原料前期研究阶段的总体原则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意在鼓励和支持行业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


有资深行业人士认为,“经过近3年的新规全面规范后,行业下一阶段的发展重点或将聚焦在高质量层面。近期发布的多个对特殊化妆品研究的指导原则,或许就是迈出的第一步。”

国家药监局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技术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讨论,制定专门的技术指导原则,对祛斑美白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予以规范和指导,以满足新条件背景下行业和监管的高质量发展需求。


▍截自中检院官网


这部《美白化妆品研究指导原则》共包括八个部分,主要围绕祛斑美白化妆品的一般原则、产品属性、配方设计、产品安全评估、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功效宣称评价和产品标签等方面,对需要关注的技术要点和技术原则进行了总结。


其中明确指出,在研究过程中,首先应对祛斑美白化妆品进行定位,明确其产品属性,围绕产品属性进行开发设计,并开展相应研究。且美白化妆品的作用部位不得包含“口唇”;使用人群不得包含“婴幼儿”或“儿童”。


此外,根据《化妆品分类目录》,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属于祛斑美白化妆品。仅通过提高水合度、清洁、去角质等方式,提高皮肤亮度或者加快角质脱落更新的,与祛斑美白化妆品的主要作用机理存在区别,不属于祛斑美白化妆品。


▍截自《祛斑美白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有研发工程师认为,“这是在强调,企业在配方设计时,就得保证祛斑美白产品中必须要有相对应的祛斑剂或者美白剂,或是具体的祛斑美容功效,实际也就是‘言之有物’。”


此外,《美白化妆品研究指导原则》还要求,对原料功效或作用机理等进行宣称的,应与相关原料的功效依据相符。“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如祛除黄褐斑、祛除雀斑、祛除色素痣、抗炎等;不得使用夸大或绝对化宣称,如马上美白、消灭黑色素、阻断黑色素运输、直达肌肤底层、智能靶向抑黑”等。


由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主要通过配方中的祛斑美白功效原料发挥作用,功效原料使用的科学合理性对于产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美白原料指导原则》中则首次对祛斑美白功效原料行了定义,即祛斑美白原料是指在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中填报为“祛斑剂”或“美白剂”、发挥祛斑美白作用的原料;不包括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挥作用的原料,以及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此外,对于在配方中以复配形式填报的原料,则是指其中具体发挥祛斑美白作用的功效成分。


这当中,该原则对所使用的祛斑美白原料开展自主研究的情形进行了详细阐述。


▍截自《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值得一提的是,《美白原料指导原则》指出,通过作用机理研究,还应当避免与其他使用目的混淆。例如,通过防晒作用,减轻外界紫外线损伤以及相应的皮肤应答,最终可能同时体现出一定的预防/减轻皮肤黑化或者晒斑的作用,但应属于防晒的次级结果,不作为直接的祛斑美白功效。


▍截自《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也就是说,防晒、去角质、清洁等相关产品均不得宣称祛斑美白功效。


总的来看,“新规之下,行业门槛提高”已成为共识,从上述多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也不难发现,在新法规体系的背景之下,祛斑美白、防晒等特殊化妆品的研究、创新均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这,也或将是我国化妆品迈向更高维度专业化时代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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